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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

日期:2011年09月08日 稿件来源:辽宁营养学会选编

       2011年5月11日,卫生部网站发布了《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关问题的请示》(国食药监办〔2011〕39号)的回复函,函复内容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考虑到保健食品监管的特殊性,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对新申报的保健食品,其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属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执行。
  三、国家药监局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整理,并提出修订相关标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