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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健食品“门槛”再增一道

日期:2009年10月10日 稿件来源:辽宁营养学会选编

       为了遏制美国市场上伪劣膳食补充剂泛滥的现象,美国FDA要求保健品生产企业的上市产品必须提供“主要成分含量测定报告”,这对我国今后出口的保健产品也是一个重大考验。
               “门槛”再增一道
为了遏制美国市场上伪劣膳食补充剂泛滥现象,美国FDA已在去年底追加一条有关美国膳食补充剂产品的新规定,除所有在美国生产膳食补充剂的公司必须符合GMP规定外,所有在美上市膳食补充剂的美国或外国公司都必须在其产品外包装标识中注明产品主要成分含量,并向FDA出具有关部门的成分测定报告。这是继FDA去年公布的有关膳食补充剂生产企业均需符合GMP要求新规定后,又增一道“门槛”。                
              国内企业应未雨绸缪
  业内人士认为,美国FDA有关膳食补充剂在产品标识上注明活性成分含量的新规定,对我国今后出口保健产品是一重大考验。因为我国对美国出口的保健产品均以“膳食补充剂”名义在美国市场销售,迄今为止,我国市场上出售的中药类保健品基本上均无活性成分含量标识。
  建议,国内保健品生产与出口企业应仔细研究美国FDA的新规定,并积极与FDA驻华机构进沟通,了解有关“膳食补充剂必须在产品标识上注明活性成分含量”新规定的相关细节,及时做好本公司出口保健产品的标识修改,以符合美国政府的相关新规定,避免出口保健品时遭美国海关扣押或退回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中国食品产业网
     小贴士:按美国FDA的规定,所有维生素/矿物质、植物提取物、益生菌(如乳酸菌和双歧杆菌)等活菌制剂、鱼油及其衍生物产品(如EPA、DHA等等)、壳聚糖加工产品(如盐酸氨基葡萄糖等)、透明质酸、鲨鱼软骨素、月见草油、澳洲野茶油和其他诸如此类的保健产品均归属于膳食补充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