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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许可证取代卫生许可证

日期:2009年12月23日 稿件来源: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廖爱玲)昨天,《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工商总局网站公布。从即日起,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先取得由工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然后才能办理登记执照,从而取代以往申领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但原卫生许可证在期满前,继续有效。
  有效期满前原卫生许可证仍有效
  今年6月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证,而此前都一律使用的是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经营者要销售食品必须坚持“先证后照”,先到工商机关取得流通许可证,才能再申办工商注册登记。但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馆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至于与原卫生许可证的衔接,工商总局特别强调,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经营者可再提出申请,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许可证被吊销 主管将禁5年
  据介绍,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4个条件,包括经营场所整洁,远离污染源等。《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工商总局表示,如发现隐瞒实情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另外,一旦被吊销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