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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正式出台《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

日期:2010年11月17日 稿件来源:辽宁营养学会选编

      为促进营养改善工作,提高居民营养质量与健康水平,卫生部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发布了《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营养监测、营养教育、营养指导、营养干预、奖励与附则七章三十六条,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营养改善工作以平衡膳食、合理营养、适量运动为中心,贯彻科学宣传、专业指导、个人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要求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负责营养工作的科室,合理配置营养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营养改善工作的技术指导,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建立临床营养科室。
      根据管理办法,我国将建立营养监测制度,对居民膳食状况、营养改善效果以及营养相关疾病进行监测。营养监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不同人群的食物摄入、膳食结构变化状况;宏量营养素、微量营养素的营养状况;营养不良、贫血、钙缺乏、维生素A缺乏等状况;超重、肥胖及营养相关疾病状况等。
  办法规定营养教育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营养学会等专业部门及人员提供科学实用、通俗易懂的营养与健康知识。
     鼓励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媒体开展营养宣传教育;营养宣传教育应当科学、准确,并接受营养专业部门的指导; 严禁用虚假和不实的营养信息误导和欺骗公众。
      营养干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营养干预计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对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和学生营养配餐单位的指导,鼓励营养学会、医疗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协助或参与学校营养促进工作等。